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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速递 | 广东省2026年*低工资标准9月起正式上调
来源: | 作者:华智人力 | 发布时间: 2026-10-16 | 138 次浏览 | 🔊 点击朗读正文 ❚❚ ▶ | 分享到:

近日,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《关于调整我省*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,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,全面上调全省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*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*低工资标准,各区域档位均有明显提升,现将企业关注核心要点整理如下:

📊 全省*低工资标准明细(2026年9月1日起执行)

本次调整按四类地区执行,具体标准如下:

·一类标准:广州全日制月*低工资标准2680元/月,深圳全日制月*低工资标准2700元/月,非全日制小时*低工资标准25.4元/小时,适用地区为广州市、深圳市。

·二类标准:全日制月*低工资标准2300元/月,非全日制小时*低工资标准21.9元/小时,适用地区为珠海、佛山、东莞、中山。

·三类标准:全日制月*低工资标准2040元/月,非全日制小时*低工资标准20.2元/小时,适用地区为汕头、韶关、河源、梅州、惠州、汕尾、江门、阳江、湛江、茂名、肇庆、清远、潮州、揭阳、云浮。

🔍 *低工资调整联动影响

本次调整不仅直接提升低收入劳动者到手工资,还将联动提升多项劳动待遇标准,企业需同步调整相关薪酬核算规则:

·💡 加班费计算基数:以*低工资为基本工资的劳动者,平日、休息日、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分别按1.5倍、2倍、3倍同步上涨,企业需及时更新薪资核算公式。

·💡 试用期工资底线: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*低工资标准,2026年9月1日后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工资需按对应区域新标准执行。

·💡 失业保险金:缴费满1年不满10年按*低工资70%发放,满10年以上按80%发放,失业待遇将随*低工资标准同步上调,具体调整金额以当地社保部门公布为准。

·💡 其他关联待遇:经济补偿金、病假工资、劳务派遣待岗工资等计算基数或*低保障线均与*低工资挂钩,需按新标准同步调整核算口径。

⚠️ 企业合规操作提醒

为避免劳动用工风险,企业执行新标准时需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:

·支付劳动者工资时,剔除加班工资、中夜班/高温等特殊津贴、法定福利待遇后,不得低于当地*低工资标准。

·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,需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,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,所得工资不低于当地*低工资标准。

·*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、公积金费用,企业不得将上述费用计入*低工资核算,不得用“试岗期”“福利补贴”等名义冲抵*低工资。

·2026年9月1日之后的发薪周期需按新标准执行,若仍按旧标准发放,劳动者有权主张补足差额,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风险。

整理自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发布
2026年10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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